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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艳与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女,1969年3月2日出生,住六安市天都花园东区。被执行人: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住六安市。负责人:丁劲松,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丁劲松,经理。申请执行人李艳与被执行人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六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芜湖金鼎房地产开发公司六安分公司已于2011年12月22日支付申请人李艳3000元,双方约定无其他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六裕执字第00063号案件终结执行。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郑 如 国执行员 曾 凡 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