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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一终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李莹与吕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莹,吕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一终字第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莹,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柴兴国,长春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欣,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翟敏,吉林格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莹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莹的委托代理人柴兴国、被上诉人吕欣的委托代理人翟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更男审 判 员  孙明杰代理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