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民一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108号原告:金某,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金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彧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婚后被告无责任感,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某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被告自行相识,1998年5月20日生一女王钰清,2000年10月17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初双方关系尚睦,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及被告缺乏责任感产生矛盾。2012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我院作出(2012)碑民三初字第00319号判决书,判决驳回金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及(2012)碑民三初字第00319号判决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务琐事及被告缺乏责任感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有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应多照顾家庭及子女,双方多沟通交流,原告不应坚持离婚之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彧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