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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0073号原告:张某,女,19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方宏图,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丰县。委托代理人:王庆德,居民。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3年1月15日9时开庭审理。但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 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友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