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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民一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1351号原告陈某,农民,栖霞市苏家店镇榆林头村,身份证号370628197702277413.委托代理人吴菊芹。被告王某,农民,身份证号533525197203170628.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菊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经常因家务琐事吵闹。2011年11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结婚证、村委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长期离家出走,在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应诉,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沈咏梅审判员  杨林华审判员  林科卫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