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健强与惠州元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强,惠州元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3-1-18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1月16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胡海林2013年1月15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7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74号裁一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74号裁一原告黄健强,男,汉族,1962年2月13日出生,住址: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黄家权,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日衡,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惠州元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湖���镇莲塘村林屋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邓楚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健强诉被告惠州元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健强于2013年1月10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惠州元太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博罗湖镇支行(银行帐号:24×××38)的存款526125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健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惠州元太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博罗湖镇支行(银行帐号:24×××38)的存款526125元。从冻结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如需延长冻结期限,原告黄健强应在冻结期满三十日前向本院再申请续封,逾期��任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赖瑜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