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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筱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筱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34号原告: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余家湖村(中北路附**)。法定代表人:张玒,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疏。被告:林筱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筱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原告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继平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