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王XX,男��汉族,1961年2月22日出生,农民。被告刘XX,男,汉族,1963年8月7日出生,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王X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王XX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行XX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 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