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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下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叶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2]1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5日,被告人叶某某至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59号新华经济园,采用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8号楼一楼杭州大林包装纸品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内实施盗窃。窃得戴尔牌0ptiplex320型台式电脑1套(经评估价值人民币887元)、组装台式电脑1套(经评估价值人民币2723元)。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叶某某至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225号,采用前述相同方式进入二楼杭州俊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内实施盗窃。窃得方正牌200型财税电脑2套(经评估分别价值人民币2374元、2708元)。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叶某某至杭州市下城区俞章路浙江双菱集团,采用前述相同方式进入9号楼一楼杭州松岛除湿设备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内实施盗窃。窃得华硕牌F83VF型笔记本电脑1台(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263元)、公文包内现金人民币22元。被告人叶某某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977元。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李某、刘某、洪某、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电脑配置单、电脑购买发票、价格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手印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某多次潜入办公室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恒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海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