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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商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徐为权与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为权,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73-1号原告徐为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培伟。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荣。原告徐为权诉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为权于2013年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为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为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6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5564元,由原告徐为权负担。审判员 钱 敏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桑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