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六裕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正宗与张俊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正宗,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谢正宗,男,汉族,1943年4月24日出生,住裕安区。被执行人:张俊,男,汉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住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671号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俊家庭银行存款1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