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曲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侯明立与彭凤(风)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明立,彭凤(风)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曲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侯明立,农民。被执行人彭凤(风)恩,农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05)曲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凤(风)恩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凤(风)恩的存款元129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茹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秀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