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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曲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侯明立与彭凤(风)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明立,彭凤(风)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曲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侯明立,农民。被执行人彭凤(风)恩,农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05)曲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凤(风)恩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凤(风)恩的存款元129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茹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秀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