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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祁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吕某与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祁民初字第1号原告吕某。被告渠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3年1月14日开庭审理,原告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温学东审 判 员 李怀平代审判员 闫其良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段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