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一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王某。被告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