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民诉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兵与被申请人魏同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兵,南京中森建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民诉保字第3号申请人高兵,男,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南京中森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188号恒安嘉园4-204室。负责人魏同军。申请人高兵因情况紧急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兵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高兵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中森建材经营部银行存款24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三、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国才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黄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