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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右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某诉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右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赵某,女,1963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于某,男,1965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赵某与被告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谢丽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漫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