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黄冬武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7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曾因盗窃于200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3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3月15日被深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176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10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路×栋×楼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办公室内,拉开办公桌抽屉,在盗窃抽屉内的一个单肩包内的物品时,被被害人余某辉当场抓获。经清点,单肩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210元和钱包等物品。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涉案财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害人余某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涉案监控录像及截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被告人黄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认罪,依法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上诉提出,其系盗窃未遂,且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质证,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黄某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鉴于原判已认定犯罪未遂和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其以相同理由请求再予从轻处罚,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福 星审判员 涂 平 一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敏(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