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党海明与韩城市龙门镇龙门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海明,韩城市龙门镇龙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党海明,男,生于1949年8月9日,汉族,系村民。委托代理人李灵芝,系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城市龙门镇龙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杨清军,系村委会主任。本预案在审理原告党海明诉被告韩城市龙门镇龙门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海明以双方正在自行进行和解为由,于二0一三年元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语序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党海明负担。审判员 王振英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