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第三人谢兴荣、第三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谢兴荣,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阳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百育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章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周扬,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号铂宫国际**楼。代表人卢观荣,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晓勇,广西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思霖,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谢兴荣,男,1975年9月4日出生,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职员,现住田阳县田州镇阳光一期8栋2单元602号房。第三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正泫,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专,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春桥,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色壮牛牧业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第三人谢兴荣、第三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春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于2012年11月6日转入普通程序,并组成由审判员邓海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春晓和人民陪审员黄建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3日、12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龚秀金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百色壮牛牧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周扬、被告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晓勇、李思霖、第三人谢兴荣、田阳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罗专、黄春桥、鉴定人曹小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百色壮牛牧业公司诉称:2012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林木火灾保险合同》,原告将位于广西百色市田阳县头塘镇联坡村六合屯的1721.2亩尾桉树投保了火灾险,单位保险金额为2904.95元,保险金额为50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50亩,保险期间36个月,自2012年2月3日零时起至2015年2月2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1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一次性交清了保险费。2012年4月14日,原告投保的该片林木发生火灾,经双方委托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对火灾面积进行核查,火灾烧迹总面积78.53公顷(1177.95亩)。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对于该火灾事故被告应支付我公司的保险金为(1177.95-50)×2904.95=3276638.35元。但至今为止,被告仍没有支付任何赔偿费用。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费用3276638.3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4、《保险投保单》及《附件》,5、保险费发票,证明原、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6、照片,7、面积核查报告,证明发生保险事故损失;8、2012年5月18日《复函》,证明当时原告已明确与被告说明所有的桉树已全部损毁。被告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答辩称:一、原告对本案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约定,原告不得向被告请求保险赔偿。二、假定原告对本案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利益,本案过火林木的损失是部分损失,被告也只能按照林木的实际损失和合同约定作出赔偿,被告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的评估报告和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出的赔偿金额是410075.35元,而不是按照林木全损作出赔偿。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木火灾保险投保单》及《附件》,证明原告投保时对保险标的申报不实;2、原告的工商登记材料,证明原告的资产状况和股东变更情况;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木火灾保险条款》,证明本案的保险赔偿应当按照林木火灾保险条款处理;4、百星评综字(2008)38号谢兴荣《资产评估报告》,该证明结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对保险林木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来看,原告投保时向被告提供的该资产报告中的数据与保险标的的实际资产状况严重不符;5、阳林证字(2008)第000003号《林权证》,证明谢兴荣为保险林木的林权所有人;6、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物清单》,证明本案保险标的已被其财产所有人谢兴荣为胡泽要向银行贷款500万元作抵押担保,贷款已发放。抵押期间抵押林木不能转让,林业主管部门不能发放砍伐证;7、2012年10月24日田阳县林业局《证明》,证明本案保险标的的权利现状;8、2012年10月24日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证明本案保险标的的权利现状;9、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对保险林木作出《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桉树林木资产评估报告》,证明本案过火受损的保险林木的实际价值(假设未过火)和过火林木的实际损失及证明原告投保时虚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10、《现场勘察照片》和光碟,证明评估人员现场查勘的事实及证明原告的代表和被告的代表均参与了现场查勘。1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证明被告根据原告的投保单和约定向原告签发了保险单;12、《土地承包合同书》,证明谢兴荣向田阳右江林场承包本案保险林木林地的事实及谢兴荣如要转让林木必须经过田阳县右江林场同意;13、原告与被告关于委托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勘察过火林木面积的往来函电和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面积核查报告》,证明原告与被告共同委托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勘察过火林木面积,作为损失评估的依据;14、原告与被告关于委托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进行评估的《来往函电》,证明被告就委托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与原告进行了沟通及原告没有反对委托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并且派员参加了评估勘察的全过程。第三人谢兴荣述称:原告向被告公司投保,现在火灾已经发生,保险公司应该尽快理赔。这片林木已经抵押给了田阳农村商业银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没有意见。银行是受益人,保险公司赔给银行也可以,赔给原告也可以。第三人谢兴荣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第三人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述称:借款人胡泽要分两次向田阳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共计500万元,这两笔贷款均由谢兴荣以该林木做抵押,林木所有权人是谢兴荣。该林木在被告公司投了保,我行是该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现该林木火灾受损,保险理赔款应优先偿还贷款本息。第三人田阳农村商业银行为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百色壮牛牧业公司对涉案保险林木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具有保险金请求权?2、被告理赔应以原告投保保险金额计付保险赔偿金,还是以实际损失计付保险赔偿金?被告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应按什么标准计算理赔?理赔数额多少?3、第三人田阳农村商业银行对保险金主张赔偿请求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过开庭质证,原告对被告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提供的:证据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木火灾保险投保单》及《附件》没有异议、证据2原告的工商登记材料没有异议、证据1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没有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营业执照》、证据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据3《身份证复印件》、证据4《保险投保单》、证据5保险费、证据6照片、证据7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2012年5月10日《面积核查报告》没有异议,第三人谢兴荣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对被告提供证据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木火灾保险投保单》及《附件》没有异议、对证据2原告的工商登记材料没有异议、对证据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木火灾保险条款》没有异议、对证据5阳林证字(2008)第000003号《林权证》没有异议、对证据6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物清单》没有异议、对证据7田阳县林业局2012年10月24日《证明》没有异议、对证据8田阳农村商业银行2012年10月24日的《证明》没有异议、对证据1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没有异议、对证据13原告与被告关于委托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勘察过火林木面积的往来函电和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面积核查报告》没有异议,第三人田阳农村商业银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对原告壮牛公司提供的证据7《面积核查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以此主张全损没有依据;对证据8《复函》认为超过举证期限。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木火灾保险条款》有异议,认为当时签订保险单时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是定值保险合同,而不是按照被告公司单方的保险条款签订的保单;对证据10《现场勘察照片》和光碟有异议,认为现场勘察确实是参与了,但当时原告表明了自己的意见,同意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勘察的过火面积,但对损失并没有认可;对证据14《来往函电》有异议,认为被告主张原告同意委托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勘察不是事实;对证据4百星评综字(2008)38号谢兴荣《资产评估报告》、证据5阳林证字(2008)第000003号《林权证》、证据6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物清单》、证据7田阳县林业局2012年10月24日《证明》、证据8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4日的《证明》、证据9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资产评估报告》、证据12《土地承包合同书》,认为与本案无关。第三人谢兴荣对被告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提交的证据4百星评综字(2008)38号谢兴荣《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投保时的评估报告不是这一份,而是2011年的评估报告;对证据9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资产评估报告》有异议,认为这份评估报告是被告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单方委托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去做的,原告公司没有参与,只是带路,而且也没有公司的签字;对证据10《现场勘察照片》和光碟有异议,认为没有得参与;对证据12《土地承包合同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4《来往函电》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我们没有同意委托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进行评估。对证据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壮牛牧业公司提供的证据7《面积核查报告》,当事人对该《面积核查报告》的真实性是没有异议的,只是对其证明的目的有异议,该《面积核查报告》主要是证明该片林木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177.95亩,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复函》,对该《复函》中双方确认的过火面积1177.95亩符合本案客观事实的部分,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主张林木全损的内容,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木火灾保险条款》,是保险单的一部分,在《保险单》的《附件》中第六条已明确约定: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木火灾保险条款》的规定执行,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木火灾保险条款》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10《现场勘察照片》和光碟,原告及第三人有异议,但又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否定,该证据确与双方诉辩事由具有一定关联性,本院亦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4《来往函电》,被告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5阳林证字(2008)第000003号《林权证》、证据6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物清单》、证据7田阳县林业局2012年10月24日的《证明》,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第三人谢兴荣则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亦作为本案证据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4百星评综字(2008)38号谢兴荣《资产评估报告》、证据12《土地承包合同书》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第三人谢兴荣虽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不作为本案证据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9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资产评估报告》,原告及第三人谢兴荣均有异议,但又无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原告及第三人谢兴荣又不申请重新对火灾造成林木的损失进行鉴定,该《资产评估报告》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2012年2月1日原告百色壮牛牧业公司向被告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投保林木火灾险。在《林木火灾保险投保单》中,保限期间为36个月,自2012年2月3日零时起至2015年2月2日止;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被保险人亦为百色壮牛牧业公司;保险数量为1721.2亩;单位保险金额2904.95元/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保险费率0.8%,保险费12万元。投保单特别约定:详见附件。投保单下方注明:投保人兹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同意以本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对贵公司就《林木火灾保险》(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并接受,同意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该保险合同还特别约定:1、第一受益人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本保单投保林木评估单位为百色红星资产评估事务所。投保林木面积为1721.2亩,林木评估价为5589686.15元,实际按5000000.00元投保,为不足额投保,发生赔款时按比例赔偿。每次保险责任事故绝对免赔50亩。3、投保林木以所提供的林木分布图为参考依据。4、本保单所承保的标的地址范围及亩数植株为:广西百色市田阳县头塘镇联坡村六合屯,共1721.2亩。5、远期保单付费特别约定:鉴于本保险单为远期保险单,且本保险合同已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兹经双方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否则自逾期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并失效,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6、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木火灾保险条款》的规定执行。7、注明:谢兴荣为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双方签订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木火灾保险条款》约定:......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火灾进行施救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保险林木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当地木材行业协会公布的实时价格折算出相应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保险面积保险面积应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八条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林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四条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请有关专家鉴定,或设立观察期后,以专家鉴定或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第二十六条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自负损失对每次火灾责任事故均设置一定的免赔面积,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二)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火灾,全部成为烧毁木的,为全部损失。赔偿计算公式为:赔款=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免赔面积)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三)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的火灾,凡未达到前项约定的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赔款计算公式为:赔款=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免赔面积)×损失程度损失程度=(单位面积平均死亡株数/单位面积平均实际株数)×100%-(残值/实际价值)×100%(四)存在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约定的事实时,前述第(二)、(三)项约定的计算公式,应结合各该条的约定调整;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可保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林木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林木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林木火灾保险》合同签订后,2012年2月2日原告百色壮牛牧业公司向被告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缴纳保险费12万元。2012年4月14日,原告投保的该片林木发生火灾。2012年5月9日,原告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共同委托百色市林业勘查设计院对火灾过火面积进行核查。2012年5月10日,经核查,百色市林业勘查设计院对火灾过火面积作出《面积核查报告》,总面积78.53公顷(1177.95亩)。2012年5月被告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委托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对百色壮牛牧业公司所属的1721.20亩桉树林(其中过火林面积1177.95亩,未过火林面积543.25亩)的火灾损失作评估。2012年6月20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作出《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桉树林木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委估桉树林木资产总价值为人民币2678233元。1177.95亩桉树过火林,若未发生森林火灾,其资产市场价值应2248800元。此次火灾的发生,未造成桉树木材材质大的变化和利用方式的改变,但降低了木材的出材率和销售单价,按过火桉树林木的技术经济指标计算,采用市场价倒算法,其实际资产值为1622229元,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价值为626571元。另查明:该片林木的所有权人为第三人谢兴荣。2008年2月,谢兴荣取得了该片林木的《林权证》。2012年1月和2月,第三人谢兴荣以该片林木作为抵押,为胡泽要向第三人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500万元作担保。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对涉案保险林木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有权主张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问题。原告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以公司为投保人在被告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为第三人谢兴荣产权所有的林木1721.2亩,投保林木火灾险险种。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接受了原告的投保,投保单上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原告公司。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向原告百色壮牛牧业公司出具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原、被告双方构成了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单的《附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第一受益人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作为本保单签发者,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百色壮牛牧业公司、受益人田阳农村商业银行即产生投保关系、保险关系、保险金给付请求关系。在保险期限内原告投保的该片林木发生火灾,保险事故出现,作为被保险人的原告及第一受益人的第三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均有权向被告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提起保险金赔偿请求权。二、被告理赔应以原告投保保险金额计付保险赔偿金,还是以实际损失计付保险赔偿金?被告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应按什么标准计算理赔?理赔数额多少?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投保单》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木火灾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请有关专家鉴定,或设立观察期后,以专家鉴定或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本案保险林木出险后,被告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按保险条款约定委托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对该保险林木进行评估,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作出《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桉树林木资金产评估报告》,结论为:委估桉树林木资产总价值为人民币2678233元。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评估结论认定1177.95亩桉树过火林,若未发生森林火灾,其资产市场价值应为2248800元。此次火灾的发生,未造成桉树木材材质大的变化和利用方式的改变,但降低了木材的出材率和销售单价,按过火桉树林木的技术经济指标计算,采用市场价倒算法,其实际资产值为1622229元,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价值为626571元。据此,按《林木火灾保险条款》的约定,损失程度计算为28%[(100/100)×100%-(1622229元/2248800元)×100%]。原告百色壮牛牧业公司及第三人谢兴荣对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作出的评估报告不予认可,亦未提出申请重新鉴定,为此,对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作出的评估报告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签订的林木火灾保险条款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林木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林木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现保险林木每亩保险金额2904.95元/亩(500万元÷1721.2亩=2904.95元/亩),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保险金的赔偿计算标准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因此,本案的保险赔偿金应按双方约定的赔偿方式(公式)计算保险赔偿金。即出险时过火林木的实际价值为2248800元,每亩的实际价值为1306.53元/亩(2248800元÷1721.2亩=1306.53元/亩),保险林木为部分损失,按赔款计算公式:赔款=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免赔面积)×损失程度来计算,1306.53×(1177.95-50)×28%=410075.35元。被告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应按410075.35元进行赔付。原告百色壮牛牧业公司主张按全损进行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第三人对保险金主张赔偿请求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第三人谢兴荣虽然是该片林木的所有权人,但其并非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人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而该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第一受益人是田阳农村商业银行,依据《保险法》的规定,第三人田阳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指定受益人其应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告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应按410075.35元向第三人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赔偿。第三人田阳农村商业银行主张由被告赔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第三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保险金410075.35元;二、驳回原告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13元,由原告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负担28881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4132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百色市财政局,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51010120013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邓海燕审 判 员 周春晓人民陪审员 黄建直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