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0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尚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64号原告尚某,女,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告田某,男,195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判员 张焕村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永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