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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沈洁芬与姚彩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洁芬,姚彩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11号原告:沈洁芬。委托代理人:周慧琦,余姚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彩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洁芬与被告姚彩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洁芬于2013年1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洁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沈洁芬负担。审 判 员 唐平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