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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罗执字第157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38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西龙,宋振凤,李楠,张西彩,张占民,孙玉英,张云,鞠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罗执字第1579-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朱瑞芹,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西龙。被执行人宋振凤。被执行人李楠。被执行人张西彩。被执行人张占民。被执行人孙玉英。被执行人张云。被执行人鞠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临罗商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西彩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西彩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永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天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