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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大名县计生局与张俊忠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名县计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单位:大名县计生局。法定代表人:申保平,局长。被执行人(单位):张俊忠。申请执行单位对被执行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被执行人(单位)在法定的期间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起诉,逾期申请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大名县计生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单位)在三日内履行大名县计生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 判 长  崔凌志审 判 员  王高峰人民陪审员  刘 申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