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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项建勇与叶祝楷、叶世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建勇,叶祝楷,叶世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40号原告项建勇。被告叶祝楷。被告叶世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建勇与被告叶祝楷、叶世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建勇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 审 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木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