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二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蒙光灿、黄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蒙光灿,黄晴平,蒙福木,覃庆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114-1号申请人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1-1号。法定代表人陈镭,总经理。被申请人蒙光灿。被申请人黄晴平。被申请人蒙福木。被申请人覃庆林。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蒙光灿、黄晴平、蒙福木、覃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挖掘机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价值7364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晴平位于中国农业银行藤县太平支行62×××13账户的银行存款7364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7月16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玉明凯审判员 韦兆开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上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