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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党学锋与杨英、任德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嘉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党学锋。被执行人杨英。被执行人任德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2)嘉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党学锋申请执行杨英、任德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03年11月26日作出(2003)嘉执字第150号民事裁定书,终结了本院(2002)嘉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党学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英、任德强的青苗补偿费61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