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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云学与被告郭占信为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学,郭占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328号原告郭云学,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被告郭占信,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云学与被告郭占信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云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