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郭光、高乔等与博罗县公用事业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光,高乔,博罗县公用事业管理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原审原告郭光,女,汉族,1956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号大院**号***房,身份证号码:4401051956********。原审原告高乔,男,汉族,1985年4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号大院**号***房,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4401051985********。委托代理人胡胜岳,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博罗县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文化广场内。法定代表人梁世斌,局长。原审原告郭光、高乔与原审被告博罗县公用事业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008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该案移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 长 黄志强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云霞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凌升光2013年1月16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惠博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原审原告郭光,女,汉族,1956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审原告高乔,男,汉族,1985年4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胡胜岳,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博罗县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文化广场内。法定代表人梁世斌,局长。原审原告郭光、高乔与原审被告博罗县公用事业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008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该案移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长黄志强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李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