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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汤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范建荣与李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荣,李志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汤商初字第1号原告:范建荣,被告:李志杨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建荣诉被告李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沈松柳独任审判,书记员傅聪颖担任记录,定于2013年1月16日公开进行开庭。原告范建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范建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建荣负担。审判员  沈松柳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聪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