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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45号原告:孙某甲,农民。被告:孙某乙,农民。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当庭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孙某甲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原告孙某甲承担。审判员  孙喜德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