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罗执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34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丽娟,张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523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朱瑞芹,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韩丽娟。被执行人张黎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黎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黎明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永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天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