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州执字第69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海刚与被执行人莱州市三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刚,莱州市三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州执字第695-5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刚,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三和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作出(2010)莱州执字第695-4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莱州市三和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土山分理处的存款五万元。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0)莱州执字第695-4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莱州市三和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五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洪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