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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波展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尚均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展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均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268号原告:宁波展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坝头西路325号。法定代表人:俞海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坚波,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得志,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均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展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均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展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展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赛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