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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虞光洪、陆旭光与陆旭光、陆迎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光洪,陆旭光,陆迎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虞光洪。委托代理人:陆汉明。委托代理人:许春香。被告:陆旭光。被告:陆迎旗。委托代理人:沈际伟。委托代理人:沈奇琛。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光洪与被告陆旭光、陆迎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光洪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旭光、陆迎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虞光洪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光洪撤回对被告陆旭光、陆迎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虞光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春凤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静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