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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备租与被执行人刘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备租,刘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刘备租,男,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刘树涛,男,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刘备租与被执行人刘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珲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继承人刘备租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标的本金22500元,申请执行费23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的同时,申请执行人刘备租与被执行人刘树涛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13年10月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58000元(调解书确定金额)。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珲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振玉执行员  崔日男执行员  李钟瑞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穆虹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