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昌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与高乐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高乐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商初字第9号原告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食品工业园。负责人赵根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绯霞。委托代理人仪垂忠。被告高乐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乐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