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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3227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吕孙祖。委托代理人:陈伟。被告:庄某。委托代理人:杨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