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3227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吕孙祖。委托代理人:陈伟。被告:庄某。委托代理人:杨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