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刁良芳与被告王丰茂为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140号原告:刁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某某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