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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刑二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3-11-25

案件名称

吴志明受贿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Footer,li.MsoFooter,div.MsoFoot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207.65ptright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9.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p0,li.p0,div.p0{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div.Section1{page:Section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赣刑二复字第1号被告人吴志明,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研究生文化,原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家住南昌市。2011年9月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志明犯受贿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九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志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确认:2002年至2011年,被告人吴志明利用先后担任南昌市西湖区区长、青山湖区区委书记、南昌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青山湖区房产管理局和刘某某、熊某甲等43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7325774.74元(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一、2004年至2009年,被告人吴志明应熊某甲的请托,在熊某甲承接艾溪湖山庄、艾溪湖低排水工程等事项上给予关照,先后6次索取、非法收受熊某甲302万元、美元1万元、红木家具1套(价值38万元)。2005年上半年,青山湖区启动上海路改造工程,被告人吴志明向工程主管人员徐某甲打招呼,要求将该工程分一部分给吴某甲和吴某乙承建。在江西锦海置业有限公司已经中标的情况下,徐某甲将该工程分为南北两段,将北段工程交给吴某甲和吴某乙承建。因怕社会影响不好,吴志明通过刘某某找到熊某甲,由熊某甲代为承建。工程结束后,在未投入资金,亦未参与管理的情况下,吴志明于2009年两次向熊某甲索取该工程利润422.77万元。二、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吴志明应李某甲的请托,在李某甲承接上海路南段改造、西安路道路排水、昌东二路三期、北京东路改造Ⅲ标段、北京东路改造平衡地块(湖坊镇永人村)等项目的运作及工程款结算、拆迁等事项上给予关照,先后于2004年和2006年春节前,两次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李某甲各10万元,共20万元。2009年,吴志明在景德镇购买1幅价值30万元的瓷板画,因带的钱不够,以借为名,索取李某甲10万元。2010年下半年,吴志明妻子付某某归还4万元。三、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吴志明应周某某的请托,在周某某承接北京东路改造工程、运作北京东路彭桥村平衡地块项目、开发阳光嘉园楼盘等事项上给予关照,先后8次非法收受周某某人民币210万元、美元0.5万元、欧元0.2万元。2009年,被告人吴志明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周某某送的男款伯爵牌手表1块,价值40万元。四、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吴志明应徐某乙的请托,在徐某乙承接解放东路延伸段改造工程、结算工程款等事项上给予关照,先后于2006年和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办公室2次非法收受徐某乙各10万元,共20万元。五、2003年至2010年,被告人吴志明应林某某的请托,在林某某小林装饰公司建筑装饰材料项目用地、承租西湖区桃花镇大塉村沿街店面、申请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等事项上给予关照,先后4次非法收受林某某250万元、字画2幅(价值11万元)。2008年8月至2009年10月,被告人吴志明以借为名和以送友人瓷器为名,3次向林某某索取250万元。六、2004年至2010年,被告人吴志明应喻某某的请托,在喻某某江西服装工业城项目用地、筹办汇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事项上给予关照,先后14次非法收受喻某某现金及财物共计人民币75万元、港币5万元。2009年9月份,被告人吴志明以自己跑关系急需用钱为由,以借为名向喻某某索取200万元。七、2009年,被告人吴志明应邓某某的请托,在邓某某连襟李某乙提拔使用、申办华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事项上给予关照,非法收受邓某某为其支付的西雅图2-1-2702、2802室购房款、契税及维修基金共计229.909048万元。八、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吴志明应吴某丙的请托,在吴某丙天亮食品有限公司项目用地、申报江西高新产业重大项目扶持资金等事项上给予关照,并承诺帮助汪某某女儿工作调动,先后5次索取、非法收受吴某丙100万元。2009年9月,被告人吴志明以吴某甲做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借为名索取吴某丙100万元。九、2005年,被告人吴志明应徐某丙的请托,在徐某丙废旧钢材市场用地及后续拆迁等事项上给予关照。2008年10月,吴志明通过吴某甲非法收受徐某丙金城国际31号商业楼118室商铺一间(价值46.0589万元)、现金3.9411万元。2010年,为应对组织调查,吴某甲退还徐某丙3万元,并出具一张50万元虚假借条。十、2003年、2004年,被告人吴志明应陈某甲、林某某的请托,在陈某甲、林某某开发昌东工业区香港工业园项目上给予关照。2004年和2005年春节前,在其青山湖区委办公室非法收受陈某甲、林某某各2万美元。十一、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吴志明先后7次非法收受罗某某钱物2.2万元。为此,吴志明向下属有关人员打招呼,对罗某某在建设银志服装城用地及拆迁事项上给予关照。十二、2003年,被告人吴志明应魏某某的请托,召开专门会议,协调湖坊村征用肖坊村和辛家庵村100余亩土地事宜。2004年春节前,吴志明在其青山湖区委办公室非法收受魏某某5万元。十三、2004年,被告人吴志明应万某某的请托,在万某某变更世纪风情大街项目用地性质一事上给予关照,于2005年10月通过吴某乙非法收受万某某100万元。十四、2002年至2009年,被告人吴志明应申某某的请托,在申某某都得利精制米厂、美罗实业有限公司项目用地及变更用地性质、为申某某儿子安排工作等事项上给予关照,先后3次非法收受申某某35万元。十五、2006年,被告人吴志明应彭某某的请托,在彭某某变更用地性质一事上给予关照。2006年至2008年间,吴志明先后2次非法收受彭某某港币40万元、人民币0.6万元。十六、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吴志明应朱某甲的请托,在朱某甲运作青山湖区职业技术学校土地置换、安排其侄子朱某乙工作等事项上给予关照,先后非法收受朱某甲11.5万元。十七、2004年,被告人吴志明非法收受苏某某爱彼牌手表2块(价值20万元)。为此,吴志明在苏某某运作解放东路改造平衡地块项目和北京东路彭桥村平衡地块项目等事项上给予关照。十八、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吴志明应徐某丁的请托,在徐某丁承接湖坊工业园厂房、张燕村农民公寓、桃花镇五村金润物流道路、昌东工业区商务行政中心办公楼、扬子洲乡农民公寓工程、结算工程款,为徐某戊安排工作,在涂某某变更昌南大道工业用地性质,在徐某丁进贤县民和镇沿江路建设私宅等事项上给予关照,先后22次非法收受徐某丁259万元。十九、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吴志明应王某甲的请托,在章某甲涉嫌贪污被查,王某乙党员身份被查及职务安排,舒某某工作调动,协调王某甲与进贤县县委主要领导的关系等事项上给予关照,非法收受王某甲虎皮1张(价值5万元)。2008年,吴志明以购车名义,通过吴某甲2次非法收受王某甲100万元。2009年上半年,为应对组织调查,吴志明安排吴某甲向王某甲出具100万元虚假借条。二十、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吴志明应张某甲的请托,在张某甲推销医疗器械、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等事项上给予关照,先后6次非法收受张某甲13.5万元。二十一、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吴志明应熊某乙的请托,在熊某乙承接罗家镇货场村农民公寓,南昌市宝源综合大市场冠名并增加经营范围,熊某乙诉章某乙借款纠纷案的审理,雷达家具厂及其住房拆迁等事项上给予关照,先后4次非法收受熊某乙140万元。二十二、2004年,青山湖区房产管理局组织干部集资建房,为得到被告人吴志明支持,该局局长熊某乙许诺给吴志明集资房购买资格。2006年,吴志明安排吴某甲办理了两套集资房的购房手续,并交纳35万元购房款。为感谢吴志明的关照,熊某乙将吴某甲交纳的35万元购房款送还给吴志明。二十三、2002年,陈某乙施工的三星大厦地下停车场发生塌陷事故,被告人吴志明到现场处置时提出批评。为缓和关系并得到支持,陈某乙于2002年送给吴志明1万美元。二十四、2004年,在被告人吴志明关照下,王某丙与塘山镇青湖村共同建设了索菲亚购物中心;2006年,应王某丙请托,吴志明向下属有关人员打招呼,使青湖村办公楼顶层违章建筑免遭拆除。为此,吴志明于2007年在王某丙开发的天水怡景花园购买一套商品房时,非法收受王某丙为其支付的购房款47.387940万元。二十五、2004年底,被告人吴志明到昌东工业园调研,发现江西康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二期工程不符合解放东路总体规划,要求昌东工业园管委会督促拆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丙多次找吴志明请求关照。为此,吴志明于2005年端午、中秋节前及年底,先后3次非法收受李某丙购物券2.8万元。二十六、2010年底,被告人吴志明应戴某某的请托,在戴某某抚州市临川区农村信用联社续贷700万元一事上给予关照。2011年元旦期间,吴志明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戴某某1万元。二十七、2003年,南昌市委拟考察提拔一批干部,应原民营科技园党工委书记吴某丁请托,被告人吴志明多次向市委考察组推荐吴某丁。2004年,吴某丁被任命为青山湖区副区长。为此,吴志明于2004年至2008年,先后4次非法收受吴某丁财物共计62.1万元。二十八、2003年和2007年,原京东镇干部谌某甲向被告人吴志明提出请托,希望在个人提拔上得到关照。在吴志明安排下,谌某甲先后被任命为京东镇镇长、党委书记。为此,吴志明于2003年至2006年,先后3次非法收受谌某甲5.305万元。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吴志明通过吴某乙非法收受谌某甲所送京东镇桃湖农民公寓2套(价值43.212248万元)。二十九、2003年和2007年,原湖坊镇干部张某乙向被告人吴志明提出请托,希望在个人提拔上得到关照。在吴志明安排下,张某乙先后被任命为湖坊镇镇长、党委书记。为此,吴志明于2004至2009年,先后6次非法收受张某乙35万元。三十、2003年,原塘山镇干部叶某某向被告人吴志明提出请托,希望在个人提拔上得到关照。在吴志明安排下,叶某某被任命为塘山镇镇长。2005年,吴志明向下属有关人员打招呼,为叶某某亲戚在昌东工业区买地办厂上谋取利益。为此,吴志明于2003年至2009年,先后16次非法收受叶某某人民币16.4万元、美元2万元。三十一、2004年和2006年,原罗家镇干部龚某某向被告人吴志明提出请托,希望在其个人提拔上得到关照。在吴志明安排下,龚某某先后被任命为罗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为此,吴志明于2004年至2009年,先后6次非法收受龚某某16.5万元。三十二、2003年,原湖坊镇干部杜某某向被告人吴志明提出请托,希望在个人提拔上得到关照。在吴志明安排下,2003年杜某某被任命为塘山镇党委书记;2004年,吴志明向南昌市委推荐杜某某为副县级后备干部。为此,吴志明于2004年至2007年,先后20次非法收受杜某某人民币15.4万元、欧元0.1万元、港币1万元。三十三、2004年,被告人吴志明向南昌市委推荐贺某某为副县级后备干部。为此,吴志明于2004年至2006年,先后7次非法收受贺某某人民币5万元、美元1万元、欧元0.5万元。三十四、2005年,原京东旅游开发区干部郑某某向被告人吴志明提出请托,希望在职务安排上得到关照。在吴志明安排下,郑某某于2006年3月被任命为塘山镇副镇长。为此,吴志明于2006年初一天,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郑某某5万元。三十五、2005年,秦某某向被告人吴志明提出请托,希望在其前妻吴某戊职务安排上给予关照。在吴志明安排下,吴某戊被任命为湖坊镇人大主席。为此,吴志明于2005年和2009年2次非法收受秦某某20万元。三十六、2010年,被告人吴志明应吴某己的请托,在吴某己职务安排上给予关照。为此,吴志明于2011年2次非法收受吴某己现金10万元、购物券5万元。三十七、2004年,原湖坊镇医院职工熊某丙向被告人吴志明提出请托,希望将其调到区直机关工作。在吴志明安排下,当年7月,熊某丙调入青山湖区行政服务中心。为此,2004年8月,吴志明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熊某丙1万元。三十八、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吴志明应何某甲的请托,在何某甲儿子何某乙工作安排及调动等事项上给予关照,并承诺帮其女儿何某丙安排工作,先后2次非法收受何某甲30万元。三十九、2002年至2009年,被告人吴志明向下属有关人员打招呼,在刘某某承接京东大道Ⅰ、Ⅱ标段、昌东工业三路、民营科技园集资楼工程、结算工程款等事项上给予关照,先后6次索取、非法收受刘某某钱物共计1129.297580万元。四十、2004年,被告人吴志明在南昌怡兰苑小区购买商品房时,承诺为开发商谌某乙开发房地产提供支持。为此,吴志明非法收受谌某乙给予的“购房优惠”40.7万元。四十一、2002年,被告人吴志明在南昌市西湖区人事安排时支持朱某丙担任西湖区房管局局长。为此,吴志明非法收受朱某丙送给的2套拆迁安置房,价值14.177636万元,扣除已交房款,实际收受5.711358万元。四十二、2009年,被告人吴志明应伍某某的请托,在伍某某职务安排一事上给予关照。2010年初,吴志明向伍某某索取陆如创作的瓷板画1套(价值40万元)。四十三、2009年,被告人吴志明应王某丁的请托,在王某丁女儿参评江西省工艺美术大师一事上给予关照。为此,吴志明在南昌市龙湾温泉办事处非法收受王某丁通过伍某某转送的瓷板画1幅(价值5万元)、瓷瓶1只(价值3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熊某甲、李某甲、周某某、徐某乙、林某某、喻某某、邓某某、吴某丙、徐某丙、陈某甲、林某某、罗某某、魏某某、万某某、申某某、彭某某、朱某甲、苏某某、徐某丁、王某甲、张某甲、熊某乙、陈某乙、王某丙、李某丙、戴某某、吴某丁、谌某甲、张某乙、叶某某、龚某某、杜某某、贺某某、郑某某、秦某某、吴某己、熊某丙、何某甲、刘某某、谌某乙、朱某丙、伍某某、王某丁等证人的证言,相关工程招投标文件资料、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收据、发票、房产证、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取款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条、中共江西省纪委提供的归案说明、检举材料、冻结款项说明、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南昌市委的职务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志明亦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志明在担任南昌市西湖区区长、南昌市青山湖区区委书记、南昌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7325774.74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被告人吴志明索贿179684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从重惩处。鉴于被告人吴志明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志明在被调查期间,提供线索,使侦查机关顺利破获杜某某、贺某某、叶某某等犯罪案件,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涉案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追回,挽回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吴志明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九中刑二初字第10号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吴志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楼建群代理审判员吴胜代理审判员陈荣华二○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曾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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