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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曹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石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曹民初字第17号原告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仵峰。被告刘某甲,农民。原告石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庆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因婚前不够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暴力,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曾于2009年11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经曹县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尚可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未能和好,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男孩。被告刘某甲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较好,共同生活期间并未发生感情冲突,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抚养孩子,原告每年支付抚养费20000元,直至18周岁止。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2009)曹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经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能和好。二、原告的身份证明,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孕检证明,用于证明原告现在未怀孕的事实。经审查原告所提交的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供书面证据。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儿子刘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前几年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09年11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婚生男孩,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每年20000元,直至18周岁止。另据查明原、被告婚后双方均无固定收入,均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婚后由于性格原因,夫妻经常生气吵架,双方感情受到一定影响,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未能和好,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被告婚生儿子刘某乙现随被告生活,若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婚生男孩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抚养婚生男孩,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原告应支付必要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原告无固定收入,应按菏泽市2011年农民纯收入的25%比例支付为宜。原、被告婚生儿子刘某乙出生于××××年××月××日,从本案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刘某乙十八周岁止,原告石某应向被告刘某甲支付子女抚养费16908元(子女抚养费计算方法:2011年菏泽市农民人均纯收入7119×25%÷12×114=169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石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刘某某由被告刘某甲抚养,待其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石某支付被告刘某甲子女抚养费1690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山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军伟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