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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邬宝国与庞文明、朱桂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宝国,庞文明,朱桂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邬宝国。被告庞文明。被告朱桂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宝国与被告庞文明、朱桂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庞文明、朱桂丽共同共有的位于菏泽开发区丹阳办事处庞楼社区民房一处(产权证号:1126**),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庞文明、朱桂丽共同共有的位于菏泽开发区丹阳办事处庞楼社区民房一处(产权证号:1126**)。查封期间准许被告使用,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及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荣晓雪代理审判员  翟艳英代理审判员  陈士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