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世文与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文,衣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20号原告刘世文委托代理人宋冰峤,长海县广鹿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衣林原告刘世文诉被告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继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世文委托代理人宋冰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衣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2月12日,被告从我处借款用于生意投资,承诺此款于2010年3月30日之前付清,并向我出具了借款借据。此笔款项经我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理由推脱不给。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衣林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2月1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款借据,约定此款于2010年3月20日前还清。逾期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原件以及原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出示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其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衣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世文借款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继纯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美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