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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梅与被执行人吉林舜华园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梅,吉林舜华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梅,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舜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李英,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玉梅与被执行人吉林舜华园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吉林舜华园林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变换,无法正常向其送达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职权向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送达了协查执行通知书和启用执行联动机制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吉林舜华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英采取协查措施,发现李英行踪时可先行控制。现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穷尽了执行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