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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立民裁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松元厦河南股份合作公司与陈仕强陈锦添陈锦彬陈锦文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松元厦河南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立民裁字第6号起诉人深圳市松元厦河南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小海。委托代理人罗斌,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递交的起诉材料。起诉人称:2007年11月19日观澜街道办事处审批了松元厦旧改,并将项目上报区城改办;2008年9月松元厦村改造项目被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列入深圳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2008年度实施计划;2009年3月13日,起诉人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参与该会的股东代表作为原集体经济组织各位成员的代表,同意起诉人与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深圳市观澜松元厦旧村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称《合作开发协议书》)的全部内容。《合作开发协议书》签订后,绝大多数居民积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截至2012年11月12日,已签约户数为64户,被起诉人陈仕强、陈锦添、陈锦彬、陈锦文未签订该协议,向起诉人提出房屋按照1:3的比例置换,置换后物业按照1.5万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的极不合理要求。严重超出法律法规以及《合作开发协议书》的规定。由于被起诉人陈仕强、陈锦添、陈锦彬、陈锦文的无理要求导致该项目一再延迟、无法按原定计划实施和开发,严重损害了起诉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松元厦社区河南老村108号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交还原告,并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腾空后交原告拆除;2、原告按照深圳市松元厦河南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拆迁补偿标准给予四被告补偿;3、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深圳市松元厦河南股份合作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葵  英审 判 员 王  李  娜代理审判员 刘    妍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慧琼(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