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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68)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丛行初字第56号原告刘爱民。原告王连福。原告周成汉。被告邯郸市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何志刚,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耀昭。委托代理人马志强。原告刘爱民、王连福、周成汉认为被告邯郸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爱民、王连福、周成汉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该案已案外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邯郸市城乡规划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爱民、王连福、周成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民、王连福、周成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爱民、王连福、周成汉负担。审判长  袁晓军审判员  王建永审判员  范建芝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