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68)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丛行初字第56号原告刘爱民。原告王连福。原告周成汉。被告邯郸市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何志刚,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耀昭。委托代理人马志强。原告刘爱民、王连福、周成汉认为被告邯郸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爱民、王连福、周成汉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该案已案外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邯郸市城乡规划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爱民、王连福、周成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民、王连福、周成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爱民、王连福、周成汉负担。审判长 袁晓军审判员 王建永审判员 范建芝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