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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薛光前与韩城市龙门镇龙门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光前,韩城市龙门镇龙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薛光前,男,生于1962年11月7日,汉族,系村民。委托代理人李灵芝,系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窦艺冰,系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城市龙门镇龙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清军,系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光前诉被告韩城市龙门镇龙门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二o一三年元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光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薛光前负担。审判员  樊智侠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党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