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刘景良与西安天和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良,西安天和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被告):刘景良,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宝刚,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西安天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万路辛家坡小区*号楼*单元*层*户。法定代表人:徐优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武胜,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晓刚,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刘景良与被告(原告)西安天和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西安天和劳务有限公司对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刘景良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向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作出陕劳鉴受字(2013)第001号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西安天和劳务有限公司的鉴定申请,而本案需以再次鉴定的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柏小彬审 判 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吴 娜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