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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翠平与被执行人张作山、李顺子、张铁麟遗产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X,张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马XX,女。被执行人张XX,男。被执行人李XX,女。被执行人张XX,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二初字第0053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调解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以上三被执行人为张文全的遗产继承人,该遗产在张文全名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扣划张文全名下的银行存款捌万壹仟壹佰伍拾肆元陆角肆分整(81154.6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