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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晋永万与董立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永万,董立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0742号原告晋永万,男,1951年6月16日出生。被告董立河,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永万诉被告董立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晋永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 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