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晋永万与董立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永万,董立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0742号原告晋永万,男,1951年6月16日出生。被告董立河,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永万诉被告董立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晋永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 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