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夫某某。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会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夫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打牌,不管家务,不好好干活。为此,近年来她与被告一直吵闹、打架,被告还殴打她。故,起诉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间房屋和奶牛两头;抚养次女付玉婷。被告承认有时打打小牌,否认原告所诉其他事实。辩称:家里饲养奶牛,由他喂养,他视力不好,无能力起早卖奶。原告整天晚上外出跳舞,村里已有人说闲话,他对此非常不满,无心思做其他事情,还怄气在晚饭后或空闲时间打小牌。自原告起诉后至今他再也没有打牌,每天早上做好饭等原告卖奶回家吃饭,白天喂牛,此外,他还找了一份差事挣点钱。他表示,今后改正缺点,再也不打牌,多干活、多挣钱,有事和原告多商量,不骂原告,好好过日子,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6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女,长女付川,1999年2月9日出生;次女付玉婷,2006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系家中独子,被告父亲一直协助原、被告饲养奶牛,操持家务,建设家园,原、被告关系尚好。自生育次女后,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原告为生活忙碌奔波,每天起早外出买牛奶,有时晚饭后出去跳舞。被告不满原告跳舞,为此怠于做家务,还怄气,亦时常在村子打打小牌。特别是今年3月份,被告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家务劳动繁重,矛盾凸显,原告遂诉请离婚,但双方仍同居生活。庭审中,原告承认晚上外出跳舞,纯属缓解繁重的家务劳动和沉重的家庭经济负担对她的压力,仍坚持诉称理由,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坚持辩诉理由,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共同生活十余年,期间,双方致力于抚养子女、建设美好家园,彼此配合默契,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原告为家庭操劳,尽到了妻子应尽的义务,其为缓解生活压力,在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情况下娱乐跳舞并无不当,对此被告要正确对待,多于原告沟通。被告因原告跳舞即怠于料理家事并以打牌发泄,实属不妥,今后应予改进。生活中,夫妻为琐事产生矛盾实属正常。尽管原、被告有磨擦,但双方仍在为改善家庭经济面貌忙碌,说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被告表示在今后生活中改正自己的缺点,担当家庭责任,原告应给被告机会,审慎离婚态度,再坚持离婚显属不妥,且亦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定能改善。为稳定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夫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 洋 来源:百度搜索“”